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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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滿語: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國的法律條文,草創於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本,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中華民國成立,《民國憲法》推行為止。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奇特的現象是由於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終於完成。從1646年到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编辑] 歷史[编辑] 顺治律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後,由於「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对哈纳等校订,並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並命名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编辑] 雍正律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衝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於是繼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到三年八月完成,並於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编辑] 乾隆律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併,合計有1456條之多。 [编辑] 宣統律於光緒三十四年修訂,宣統二年版,又名《大清現行刑律》。宣統律共有389條,並連同附例1327條。 [编辑] 對香港影響自從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即使在清朝覆滅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待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 [编辑] 參考書目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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